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闽建整顿[2007]15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南平市公用事业局:
  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防止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串通投标的问题,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加以整治和有效防范。根据全国整治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以及省纪委、公安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闽纪发[2007]5号,见附件)要求,现就建设系统开展全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整治与防范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通投标行为;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纠正从业人员不当经营思想,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建立公平的招投标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省厅成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总工周武进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业处、监察室、法规处、勘察设计处、工程管理处、建设监察总队、质安总站、造价总站、工程交易中心主要领导组成。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省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处理与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与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导协调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落实各有关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作制度,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从200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中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三)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四)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
  (五)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
  (六)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076月)。召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会议,学习、贯彻省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精神,统一思想,部署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公布举报电话。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召开会议,部署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和投诉举报电话应及时抄报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7—11月)
  1、排查线索(20077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整治范围和重点,排查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线索,对排查出的线索应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按照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要求上报,上报材料要做到:线索基本清晰、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串通投标犯罪追诉标准。各地在排查案件线索时应严守保密纪律。
  2、查办行政案件(20078—10月)。对排查中涉嫌违反建设法律法规、且在2005年以后发生的串通投标行为,应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对国家公务人员违纪的,要依纪处分;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要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
  3、检查督促(200711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1月上旬之前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总结,并于111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下旬对各地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案件查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督查。
  (三)防范机制建设阶段(20076—12月)。省厅将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防范机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预选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制定投资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采用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办法;制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审计厅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办理施工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工程设计变更、合同索赔、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等环节的内容、程序和时限进行规范,堵塞漏洞,保障各方权益,从源头和主要环节上防止腐败现象;修订、完善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规程,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制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整治全过程,针对线索排查、查办案件以及督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总结本地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招投标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三结合,即与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闽纪发[2007]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方案和各地实际,抓住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和招标代理等重点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抓住重点,加强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防范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同时,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纪检、公安、监察部门查办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和整治的合力。
  (四)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加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力度,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省纪委、公安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闽纪发[20075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专项政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建设厅                     2007628日印发